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开发企业预售项目转移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企业:
为了维护房屋交易安全,提高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效率,减轻开发企业的负担,现将《洛阳市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开发企业预售项目转移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洛阳市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开发企业预售项目转移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2014年7月15日
洛阳市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开发企业预售项目转移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提高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效率,减轻开发企业的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以后的预售项目的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项目初始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转移登记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开发企业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转移登记备案申请书;
4、房屋登记表;
5、房产平面图。
三、房屋预售项目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企业名称、房屋坐落、房屋规划用途、房屋面积、登记时间及房屋所有权证号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后,已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房屋买受人可持以下证件到我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1、购房人身份证明;
2、房屋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4、维修基金发票;
5、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坐落、面积和价款发生变化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补充协议。
五、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